第一條 法律遵循與制度定位
本制度係本公司基於產品銷售、產品推廣、授權經銷管理、經銷商服務支持、團隊銷售激勵及會員權益管理需要所訂定之管理規範。
本制度之適用,不得排除或限制會員、授權經銷商或消費者依銷售地強制法令所享有之消費者保護、冷靜期、退貨、退款、商品瑕疵、個人資料保護或其他法定權利。
如本制度內容與銷售地強制法令規定不一致者,應以銷售地強制法令規定為準。但在不違反強制法令之前提下,得依本制度、各國市場實行辦法、退貨退款政策、積分兌換規則及其他公告規範辦理相關交易、結算及管理事項。
第二條 制度定位
本制度係以產品銷售、產品推廣、消費複購、團隊有效銷售成果及實際督導服務為核心所設計之產品經銷及授權經銷管理制度。
本制度不收取任何入會費、加盟費、資格費、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以取得經銷商身份為目的之費用。會員或授權經銷商亦無須定期繳費、定期訂貨、維持固定庫存、購買超出實際需求之產品,或以囤貨方式維持經銷商資格。
本制度所稱分潤、獎金、積分、津貼、獎勵或其他權益,均應以有效訂單、實際產品銷售成果、團隊有效銷售成果、複購行為、活動參與或實際督導服務為基礎。不因單純介紹他人加入、邀請他人註冊、增加團隊人數、形成上下線關係或取得組織位置而發放任何分潤、獎金、佣金、津貼或其他報酬。
第三條 事前告知與電子同意
會員於啟用授權經銷商資格、購買指定產品套組、參與經銷制度、累積分潤或取得積分前,應詳閱並同意本制度、經銷商規範、產品價格與套組內容、退貨退款政策、獎金及積分規則、個人資料使用規則、禁止行為規範及公告之其他相關文件。
會員透過本公司網站、系統、平台或其他電子方式勾選同意、完成購買、啟用經銷商功能、使用推廣連結、累積業績或申請提現者,視為已閱讀、理解並同意遵守本制度及相關公告規範。
如銷售地法令要求書面契約、電子契約、事前告知事項、契約正本、特定格式、冷靜期告知、退貨退款政策或其他文件,將依銷售地法令辦理。
第四條 角色定義
本制度下之角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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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員:指於本公司系統完成會員註冊,得依系統規則購買產品之消費者。一般會員以個人消費為主,未啟用授權經銷商資格前,不享有授權經銷商之銷售分潤、團隊銷售達標獎勵、督導津貼、經銷商等級權益或其他經銷商專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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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經銷商:指會員完成指定產品購買或指定流程後,由系統自動啟用產品推廣與銷售功能者。授權經銷商得於授權範圍內推廣及銷售指定產品,並依有效銷售成果參與相應分潤、積分或獎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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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團隊:
(1)經銷商團隊係基於產品推廣、協作銷售、活動統計、有效銷售成果累計及獎勵計算需要所設置之協作計算單位,並非永久性組織關係。
(2)團隊成員係依實際產品推廣、銷售協作及系統歸屬規則形成之協作群組,其目的在於促進產品推廣協作、經驗交流及銷售支持。
(3)指透過同一授權經銷商之專屬購買連結或系統認定之歸屬方式導入,並依制度啟用授權經銷商資格之會員所形成之團隊。相關團隊歸屬、團隊業績、團隊銷售達標獎勵及分配資格,均依制度規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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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督導:指中級以上授權經銷商,帶領或支援其經銷商團隊,並實際提供制度說明、產品知識、銷售協助、團隊經營、售後支援、經營追蹤或其他督導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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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訂單:指訂單已成立、完成付款、已逾冷靜期或退貨期,且未發生取消、退貨、退款、拒付、交易爭議、違規交易、異常交易或其他認定不應計入之情形,並經確認可計入業績、分潤、積分或獎勵之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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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業績:指以有效訂單金額為基礎,依本制度可計入個人業績、團隊業績、團隊銷售達標獎勵、積分或其他獎勵計算之業績。
第五條 授權經銷商資格之啟用
會員透過系統指定之授權經銷商專屬購買連結,完成指定產品、產品套組或方案購買後,系統將自動啟用其授權經銷商資格及產品推廣與銷售功能。
前項資格啟用不須會員另行提出書面申請,亦不以人工審核作為一般啟用程序。但仍得基於帳號安全、交易真實性、法令遵循、風險控管、防止人頭帳號、防止刷單、防止異常交易、防止不當經營或其他必要原因,對會員或授權經銷商之帳號、訂單、資料及交易行為進行審查。
會員所支付之款項,係購買產品、產品套組或方案之產品價款,並非入會費、資格費、加盟費、權利金、保證金或取得收益權利之費用。授權經銷商資格之啟用,係基於制度設計所提供之產品推廣與銷售功能,不代表任何收益、分潤、獎金、積分、升級、團隊協作獎勵、輔導津貼或回本結果作出保證。
第六條 經銷商產品啟動套組與價格價值一致性
本制度所稱經銷商產品啟動套組、活動套組或其他產品套組,均係既有銷售產品、會員專屬產品、經銷商專屬產品、樣品、推廣工具、指定服務內容或其他公告項目組成。
套組內產品均應具有可核算之價格基礎,包括但不限於對外公開售價、會員專屬售價、經銷商單品購買價格或公告之產品價目表。部分產品如屬會員專屬、經銷商專屬、活動限定或套組限定產品,得不對一般消費者公開零售,但仍應具備真實產品內容及合理價格基礎。
產品套組之購買款項為產品價款,不屬於入會費、資格費、加盟費、權利金、保證金,亦非取得分潤、獎金、積分、團隊協作獎勵、輔導津貼或其他收益權利之對價。
會員或授權經銷商完成產品套組購買後,系統得依本制度啟用或調整其相應之授權經銷商資格、經銷商等級或經營支持權益;惟前述資格、等級或權益之啟用,不構成任何收益、回本、分潤、獎金、團隊協作獎勵或輔導津貼之保證。
任何人不得將產品套組購買宣稱或推廣為保證獲利、保證回本、保證收入、被動收入之方式。
第七條 無強制購買及無囤貨要求
本公司不要求會員或授權經銷商為取得、維持或延續經銷商資格而定期購買產品、維持固定庫存、達成最低囤貨量或購買超出實際需求之產品。
授權經銷商得依自身銷售能力、經營規劃及實際需求,自主選擇是否銷售、推廣、複購或參與公告之活動方案。任何產品購買、產品套組購買或活動參與,均應以真實消費、實際銷售或合理經營需求為基礎,不得以人頭帳號、虛假交易、刷單、誘導囤貨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資格、業績、分潤、積分、團隊協作獎勵或輔導津貼。
第八條 一人一帳號及多位置限制
每一自然人原則上僅得持有一個會員帳號及一個授權經銷商資格,不得以本人、親屬、關係人、借名、受託、實際控制人或其他方式取得、控制或操作多個會員帳號、經銷商位置、推廣權利或團隊歸屬。
授權經銷商不得以多帳號、多位置、關係人帳號、人頭帳號、借名帳號或其他方式重複累積業績、分潤、積分、團隊協作獎勵或輔導津貼。
如經發現會員或授權經銷商違反本條規定,得不予認列相關訂單、業績、分潤、積分及獎勵;已認列或已發放者,得回滾、扣回、重算或採取限制帳號、暫停資格、降級、終止資格等必要措施。
第九條 經銷商等級
授權經銷商依本制度區分為初級經銷商、中級經銷商及高級經銷商,或日後另行公告之其他等級。會員或授權經銷商完成經銷商套組購買後,系統得依其購買之對應產品套組,自動啟用或調整其相應經銷商等級。
不同經銷商等級所適用之個人銷售分潤、複購積分、團隊銷售達標獎勵分配資格、活動資格、培訓資源、行銷支援或其他權益,均依當期公告之制度辦理。
經銷商等級之取得或調整,不構成任何收益保證、獲利保證、回本保證、團隊協作獎勵保證或其他結果承諾。授權經銷商實際可取得之分潤、獎勵、積分或其他權益,仍應以有效訂單、有效業績、團隊達標情形、退貨退款狀態及當期公告結算規則為準。
第十條 資格取消、退貨及等級回復
會員或授權經銷商如因購買指定產品、產品套組或方案而啟用授權經銷商資格或調整經銷商等級,嗣後該筆訂單發生取消、退貨、退款、拒付、交易爭議、違規交易、異常交易或其他認定不應計入之情形,得取消、暫停、降級或回復其原經銷商資格及等級。
前項訂單如已產生個人業績、個人銷售分潤、複購積分、活動積分、團隊業績、團隊銷售達標獎勵、督導津貼或其他獎勵,得依退貨、退款或回滾規則進行扣回、重算、暫緩發放或取消發放。
本條規定不得排除會員、授權經銷商或消費者依法享有之解除、終止、退貨、退款或其他法定權利。
第十一條 推薦連結與團隊歸屬
授權經銷商得依系統規則取得專屬購買連結或推廣識別方式。會員透過授權經銷商之專屬購買連結完成指定購買並啟用授權經銷商資格者,系統得依該購買連結之歸屬規則,將其納入相應經銷商團隊作為協作管理、業績統計及獎勵計算使用。
團隊歸屬以系統紀錄為準。會員及授權經銷商應自行確認購買連結、帳號資料、訂單資料及推薦來源之正確性。若因使用錯誤連結、重複註冊、資料填寫錯誤、第三方代操作、未依指定流程購買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原因,致團隊歸屬、業績認列、分潤計算或獎勵分配產生爭議,得依系統紀錄、付款紀錄、訂單紀錄及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同一授權經銷商得同時屬於他人經銷商團隊,並得依本制度建立經銷商團隊。惟其是否具備經銷商督導資格、是否得取得督導津貼或團隊管理權益,仍應依其經銷商等級、團隊達標情形、實際督導服務及審核結果認定。
第十二條 團隊關係調整
團隊關係係基於市場經營、教育支援及營運需求所建立,並非永久性組織關係。
授權經銷商或團隊成員得於具合理事由時,向公司申請調整團隊關係,並依實際營運需求、團隊互動狀況及其他合理因素進行認定。
任何人不得因團隊關係之建立,而主張永久性組織權益、固定收益、永久管理權限或其他類似權益。
第十三條 自購、關係人購買與異常交易控管
授權經銷商本人、親友、關係人或其介紹之消費者,均得依正常銷售流程購買產品、產品套組或活動方案。前述交易如具真實消費、真實使用或合理銷售目的,且符合本制度所定有效訂單及有效業績條件者,得依系統規則及當期公告制度認列相關業績、分潤、積分或團隊銷售達標獎勵。
本制度不以購買人與授權經銷商之親屬、朋友、合作關係或其他關係,直接作為排除業績認列之理由。惟如交易目的並非真實消費或正常銷售,而係為取得經銷商資格、提高經銷商等級、累積團隊業績、觸發團隊銷售達標獎勵、取得分潤、取得積分或其他獎勵而為之異常交易,得不予認列,已認列者得予以回滾、扣回或重算。
前項異常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人頭帳號、借名帳號、重複帳號、虛假交易、刷單、循環購買、短期大量購買後退貨、由同一實際控制人操作多個帳號、資金來源或收款流向異常、訂單與實際收貨人不一致、明顯不符合正常消費或銷售需求之購買行為,或其他依交易紀錄、付款紀錄、物流紀錄、帳號資料及實際情況認定有異常或套利疑慮之行為。
第十四條 個人銷售分潤
授權經銷商銷售指定產品、產品套組或方案,於訂單成為有效訂單後,得依當期公告之制度規則取得個人銷售分潤。
經銷商產品啟動套組之個人銷售分潤,原則上依有效訂單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計算;季度活動套組之個人銷售分潤,原則上依有效訂單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相關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來源之提列比例,依當期公告辦理。
不論銷售者本人之經銷商等級為初級、中級或高級,只要成功銷售公告之指定產品、產品套組或方案,且該訂單符合有效訂單條件,即得依當期制度規則計算個人銷售分潤。
前述個人銷售分潤係基於有效產品銷售成果而產生,並非因推薦他人加入、介紹他人註冊、形成上下線關係或增加團隊人數而取得之報酬。
個人銷售分潤須於訂單通過冷靜期、退貨期、爭議期及其他結算條件後,始得依結算及提現規則辦理發放。若發生退貨、退款、訂單取消、拒付、交易爭議、違規交易、異常交易或其他風險控管情形,相關分潤得暫緩、扣回、重算、調整或取消。
第十五條 個人產品複購與複購積分
授權經銷商進行個人產品複購時,得依其經銷商等級取得相應複購積分。初級經銷商得依有效產品複購金額取得百分之五之複購積分;中級經銷商得取得百分之十二之複購積分;高級經銷商得取得百分之十五之複購積分。
複購積分並非現金佣金,不得直接視為現金收益,亦不得要求兌換現金。複購積分之使用方式、折抵方式、換購內容、有效期限、清算規則及其他限制,依公告之積分制度辦理。
同一筆個人產品複購有效訂單,另依有效複購訂單金額之百分之十五提撥至相應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來源。複購業績得依本制度計入經銷商所屬團隊之團隊業績及相關達標計算;但會員或經銷商如未歸屬任何經銷商團隊,該筆複購訂單不計入任何團隊業績累計。
若複購訂單發生退貨、退款、取消、拒付、交易爭議或其他應調整情形,該筆複購所對應之個人複購積分、團隊業績、團隊銷售達標獎勵及相關權益,均應依規則回滾、扣回或重算。
第十六條 季度活動套組之認列
授權經銷商銷售季度活動套組時,得依本制度取得相應個人銷售分潤,並由該有效訂單金額依比例提撥至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來源。
若會員或授權經銷商係自行購買季度活動套組,該筆訂單之業績、分潤、活動積分及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來源歸屬,應依本系統所認定之推薦經銷商、訂單來源及歸屬規則辦理,並非直接歸屬於購買者本人。
季度活動套組之活動期間、產品內容、分潤比例、積分規則、有效訂單認定、退貨處理及其他限制,均依當期公告為準。
第十七條 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之性質
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係為鼓勵授權經銷商共同推廣產品、提升市場經營活躍度、促進消費複購及強化銷售服務品質所設置之輔助性銷售激勵機制。
相關獎勵之計算及發放,應以指定期間內之有效產品銷售成果為基礎,並符合當期公告之達標條件、有效業績認定、退貨退款狀態及結算規則。
團隊協作獎勵之分配,應依團隊成員於指定期間內之實際市場參與、產品推廣、經營協作及其他實際貢獻進行認定。
前述獎勵不得作為固定收入、保證收益、被動收入或主要收入來源,亦不得以招募人數、加入人數、帳號數量、組織層級或單純推薦關係作為發放依據,或作為招攬他人加入本制度之主要訴求。
任何授權經銷商均不因其他經銷商後續之銷售、推廣、成交、招募或其他組織延伸行為,而自動取得持續性分潤、多層級利益或其他類似收益。
經銷商督導並非團隊協作獎勵之固定分配對象。督導津貼之取得,仍須以實際提供產品教育、銷售支援、客戶服務、活動支援或經營輔導等實際協作服務為必要條件,並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發放。
第十八條 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來源
經銷商團隊於指定期間內之有效產品銷售成果及制度規則,提列相應之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作為鼓勵團隊協作、市場推廣、產品銷售及經營活躍度之輔助性銷售激勵。其計算基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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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產品套組銷售:依有效訂單金額百分之五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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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活動套組銷售:依有效訂單金額百分之十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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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產品複購:依有效複購訂單金額百分之十五提撥。
經銷商產品啟動套組雖得依制度計入有效業績及提撥部分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來源,惟其提撥比例低於季度活動套組及個人產品複購,目的在於避免團隊協作獎勵過度依賴新經銷商首次產品套組購買,並鼓勵團隊以持續產品銷售、消費複購及真實經營成果為主要發展基礎。
每一筆訂單所提撥之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來源金額,應依系統紀錄其訂單來源、日期、訂單編號、歸屬團隊、季度期間、提撥比例及提撥金額。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來源不於每筆訂單成立時立即分配,而係於團隊有效業績達成本制度指定門檻時,依觸發機制及分配比例進行結算。
第十九條 團隊銷售達標獎勵觸發門檻
團隊銷售達標獎勵採季度累計及達標觸發制。每一季度內,經銷商團隊之累計有效業績達成各銷售地、各幣別或各市場公告之指定階段門檻時,得依本制度及相關實行辦法觸發相應階段之團隊銷售達標獎勵分配。
各銷售地之團隊銷售達標門檻、適用幣別、計算基準、適用期間、換算方式、核心貢獻者資格及其他執行細節,得依市場情況、產品售價、匯率、營運成本、稅務成本、物流成本、法令要求及制度管理需要,另以各國市場實行辦法、團隊銷售達標獎勵辦法、當期獎勵公告或其他書面/電子公告方式定之。
團隊有效業績是否達標,以系統紀錄之有效訂單、有效業績、退貨退款狀態、冷靜期屆滿情形及結算資料為準。若因退貨、退款、訂單取消、拒付、交易爭議、違規交易、異常交易或其他應調整事項,致團隊有效業績未達原觸發門檻,得回滾、扣回、重算或調整該團隊之團隊銷售達標獎勵及分配結果。
第二十條 團隊銷售達標獎勵區間分發
為避免重複發放,團隊銷售達標獎勵採區間分發概念,而非於每次達標時整體重新計算。
各階段獎勵之業績區間,應依各銷售地、各幣別或各市場公告之團隊銷售達標門檻認定。每一階段獎勵,係指該階段所對應業績區間內,依有效訂單累積形成之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來源金額。
各階段獎勵應依其對應區間獨立計算、獨立分配,不得重複計入、重複分配或重複發放。各階段之具體門檻、區間範圍、計算方式、適用幣別及適用期間,依當期公告或各國市場實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 季度週期與清零規則
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以日曆年度之季度作為計算週期,即每年一月至三月為第一季度,四月至六月為第二季度,七月至九月為第三季度,十月至十二月為第四季度。每一季度為獨立結算期間,團隊有效業績與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來源均於該季度內累積,並依達標情形觸發分配。
季度結束後,未達觸發門檻之團隊有效業績及相應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來源,除本制度、各國市場實行辦法或當期公告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滾存至下一季度,並於新季度重新自零開始累計。
如團隊於當季度已達成部分階段門檻但未達成下一階段門檻,相關獎勵來源是否保留及其適用條件,依當期公告或各國市場實行辦法辦理。
若因退貨、退款、訂單取消、拒付、交易爭議、違規交易、異常交易或其他應調整事項,致季度有效業績、階段達標結果或獎勵分配資格發生變動,得依實際情形回滾、扣回、重算或調整相關獎勵。
第二十二條 團隊銷售達標獎勵分配比例
團隊達成第一階段門檻時,該階段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依下列比例分配:百分之十五分配予符合資格之經銷商督導,作為督導津貼;百分之五十五分配予該階段核心貢獻者,並依其當季累積銷售額占比進行分配;百分之二十分配予該團隊內符合資格之中級以上經銷商作為團隊協作參與激勵,並依當期公告之分配規則辦理;百分之十由公司保留用於優秀團隊或優秀個人之獎勵、活動、激勵或其他用途。
團隊達成第二階段門檻時,該階段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依下列比例分配:百分之二十分配予符合資格之經銷商督導,作為督導津貼;百分之六十分配予該階段核心貢獻者,並依其當季累積銷售額占比進行分配;百分之十分配予該團隊內符合資格之中級以上經銷商作為團隊協作參與激勵,並依當期公告之分配規則辦理;百分之十由公司保留用於優秀團隊或優秀個人之獎勵、活動、激勵或其他用途。
團隊達成第三階段門檻時,該階段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依下列比例分配:百分之二十五分配予符合資格之經銷商督導,作為督導津貼;百分之六十五分配予該階段核心貢獻者,並依其當季累積銷售額占比進行分配;百分之五分配予該團隊內符合資格之中級以上經銷商作為團隊協作參與激勵,並依當期公告之分配規則辦理;百分之五由公司保留用於優秀團隊或優秀個人之獎勵、活動、激勵或其他用途。
各階段之業績門檻、適用幣別、核心貢獻者銷售額條件、適用期間、結算週期及其他執行細節,依當期公告或各國市場實行辦法辦理。
另上述之平均分配予該團隊內所有符合資格之中級以上經銷商之獎金,設置目的係鼓勵團隊成員維持實際市場參與、協作互動及產品推廣活躍度,並非因介紹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增加團隊人數、取得組織位置或單純存在於團隊而自動取得。
得依不同銷售地之市場狀況、產品價格、匯率、營運成本、稅務成本、物流成本及法令要求,調整各階段門檻及核心貢獻者資格條件,並於適用前以網站公告、系統通知、電子文件或其他合理方式揭示。
第二十三條 各國市場實行辦法
本公司得依不同國家或地區之市場情況、幣別、產品售價、匯率、稅務成本、物流成本、法令要求及營運策略,分別制定各國市場實行辦法。
各國市場實行辦法得就該銷售地之產品價格、產品套組內容、經銷商等級條件、團隊銷售達標門檻、核心貢獻者資格、積分兌換項目、提現幣別、結算週期、退貨退款流程及其他執行細節作出補充規定。
各國市場實行辦法為本制度之一部分,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若各國市場實行辦法與本制度有不一致之處,除涉及不得排除之強制法令外,應以該銷售地適用之各國市場實行辦法為準。
應於會員或授權經銷商適用該銷售地制度前,以網站公告、系統通知、電子文件或其他合理方式揭示相關實行辦法及當期適用內容。
第二十四條 經銷商督導資格
授權經銷商須為中級以上經銷商,始得取得經銷商督導資格。若授權經銷商目前僅為初級經銷商,即使已有經銷商團隊,仍不當然具備經銷商督導資格,亦不得請求督導津貼。
初級經銷商如欲取得督導資格,應完成中級以上產品啟動套組購買,並於系統啟用相應等級後,始得依制度成為經銷商督導。惟其是否可實際取得督導津貼,仍須視團隊達標情形、實際督導服務及審核結果而定。
經銷商督導資格不得被解釋為本公司員工、代理人、管理職、區域代理、總代理或其他可代表本公司對外承諾之身份。
第二十五條 督導津貼之性質與義務
督導津貼係本公司對符合資格之經銷商督導,因其實際提供輔導,而給予之服務性津貼;非因介紹他人加入、增加團隊人數、形成上下線關係或取得組織位置而自動發放。
經銷商督導應對其經銷商團隊提供必要之輔導,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資訊宣導、產品知識說明、制度說明、銷售話術協助、客戶開發要領、團隊經營建議、售後服務協助及其他認定之輔導服務。
經銷商督導應依規定提交輔導紀錄、會議紀錄、培訓紀錄、經銷商經營追蹤紀錄表或其他可證明其實際輔導之資料,並經審核通過後,始得於該結算期內取得相應督導津貼。
未提供實際督導服務、未提交紀錄、紀錄不完整、紀錄不實、未經審核通過或認定未達督導服務標準者,得不予發放、暫緩發放、扣減或取消該期督導津貼。
第二十六條 積分性質
本制度設置個人成長積分、旅遊積分及複購積分。各類積分之取得方式、使用方式、有效期間、兌換項目、兌換限制及失效規則,均依公告之積分制度辦理。
積分係提供予會員或授權經銷商之獎勵、回饋或營運支持工具,非現金、非存款、非預付款、非有價證券,亦不構成會員或授權經銷商對本公司之現金債權。積分不得轉讓、不得買賣、不得折現、不得要求兌換現金,亦不得作為保證收益、保證回本、保證分潤、保證升級或取得獎金資格之依據。
積分不得計入個人業績、團隊業績或團隊銷售達標獎勵來源,亦不因積分取得、使用或兌換而產生任何分潤、佣金、獎金、津貼、推薦報酬或其他現金性收益。
個人成長積分主要用於培訓資源、營運支持、內容支援、拍攝支援、導師輔導資源或其他公告之非現金性權益。旅遊積分主要用於年度競賽、重大活動、旅遊名額、活動補助或年度大會資格等非現金性激勵。複購積分主要用於換購產品、換購小樣、換購贈品或其他指定兌換項目。
第二十七條 積分取得、使用與兌換限制
積分得依公告規則,透過有效銷售、有效推廣、活動參與、任務完成、複購行為或其他指定方式取得。涉及內容發布、任務打卡、活動參與、推廣行為或其他非直接交易行為者,須經審核認定為有效後,始得計入積分。
會員或授權經銷商得依公告規則,於兌換中心或指定平台使用相應積分兌換產品、贈品、服務、行銷支援、培訓資源、活動資格、旅遊活動資格或其他指定之非現金性權益。
積分兌換一經完成,所使用之積分即視為已消耗,原則上不得取消、返還、折換現金、轉換其他積分或要求其他補償。以積分兌換之產品、贈品、行銷支援、培訓資源、活動資格、旅遊活動或其他權益,原則上不適用一般商品銷售之冷靜期、退貨期或現金退款機制。
但如依法不得排除,或兌換項目有瑕疵、錯誤、短少、毀損、過期、無法提供或其他可歸責之情形,得依實際情況提供更換、補發、返還積分、重新安排或其他合理處理方式。
各類積分之有效期間、清算規則、使用限制、兌換項目、兌換上限及失效規則,由本公司公告。積分逾期未使用者,視同失效,會員或授權經銷商不得請求折現、補償、返還或其他替代給付。
第二十八條 積分公平性與風險控管
積分應以有效成交、有效任務、有效活動或有效複購為基礎。若交易取消、退貨、退款、任務審核未通過或發生其他不應計入之情形,相關積分應依規則回滾、扣回或重算。
同一行為不得重複計分。會員或授權經銷商不得以刷單、虛假交易、人頭帳號、重複帳號、偽造任務、灌水內容、惡意退貨、異常複購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積分。
本公司保留審核、調整、暫緩入帳、取消計入、設定上限、回滾積分及採取風控處理之權利。情節重大者,得同步暫停或終止其授權經銷商資格。
第二十九條 提現資格與資料提供
授權經銷商如依本制度產生可提現之個人銷售分潤、團隊銷售達標獎勵、督導津貼或其他現金性獎勵,應依法規提供真實、正確、完整且最新之個人資料、身分證明、銀行帳戶資料、稅務資料或其他為結算、匯款、稅務、法令遵循及帳務作業所需之資料。
授權經銷商未提供必要資料、資料不完整、資料不正確、帳戶無法驗證、身分無法確認或有其他風險疑慮者,得暫緩提現、暫緩結算或要求補充資料。
本公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及隱私權政策,於經銷商資格管理、訂單處理、獎金結算、積分管理、提現作業、稅務申報、法令遵循及爭議處理等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個人資料。
第三十條 提現計算與手續費
可提現金額應以有效業績及系統結算結果為計算基礎。有效業績須為已過冷靜期、退貨期或公告之爭議處理期間,且未發生取消、退貨、退款、拒付、交易爭議、違規交易、異常交易或其他認定不應計入之訂單金額。
提現作業得依公告週期、最低提現金額、審核程序、匯款方式及其他規則辦理。得就提現作業扣除必要手續費,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匯費、跨行手續費、跨境匯款費或其他非由本公司收取之必要費用。
若提現後發生退貨、退款、拒付、交易爭議、業績回滾或獎勵重算,得自該授權經銷商後續應發放之分潤、獎勵、津貼、積分或其他款項中扣回,或要求其返還已溢領之金額。
第三十一條 退貨、退款與訂單取消政策
會員、消費者或授權經銷商購買產品、產品套組或活動方案後,如需辦理退貨、退款、換貨或訂單取消,應依公告之退貨退款政策、銷售頁面說明、訂單條款及銷售地相關法令辦理。
退貨或退款申請應依本公司公告辦法提出,並應符合商品未使用、未拆封、包裝完整、不影響二次銷售或公告之其他退貨條件。但如商品有瑕疵、錯誤出貨、短少、毀損、過期或其他可歸責之情形,將依實際狀況提供更換、補發、退款或其他合理處理方式。
下列情形,除銷售地強制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不接受退貨或退款申請:商品已拆封、已使用、已毀損、已污染、包裝不完整、已逾退貨申請期間、因個人因素造成商品減損、客製化商品、消耗性商品已開封、活動贈品未一併返還,或其他依商品性質、交易條件及本公司公告政策不適宜退貨之情形。
如退貨、退款或訂單取消涉及已計入之個人業績、個人銷售分潤、複購積分、活動積分、團隊業績、團隊銷售達標獎勵、督導津貼、經銷商等級、活動資格或其他權益,得依本制度及退貨退款政策回滾、扣回、重算、暫緩發放或取消相關業績、分潤、積分、獎勵、津貼及資格。
退款金額、退款方式、退款時間、運費負擔、手續費扣除、贈品返還及其他退貨退款細節,依公告之退貨退款政策、交易條款及銷售地相關法令辦理。
本條規定不得排除會員、消費者或授權經銷商依銷售地強制法令所享有之商品瑕疵、退貨、退款、消費者保護或其他法定權利。
第三十二條 退貨、退款與業績回滾
訂單如發生退貨、退款、取消、拒付、交易爭議、違規交易、虛假交易、刷單、人頭帳號、異常交易或其他認定應調整之情形,該訂單所對應之個人業績、個人銷售分潤、複購積分、活動積分、團隊業績、團隊銷售達標獎勵、督導津貼、競賽資格及其他相關獎勵,均應依規則回滾、扣回、重算或取消。
若相關分潤、獎勵、積分或津貼尚未發放,得直接暫緩或取消發放。若已發放,得於後續應發放款項中扣回,或要求該授權經銷商返還。
退貨、退款或爭議訂單如影響團隊達標門檻、核心貢獻者資格、督導津貼資格或團隊銷售達標獎勵分配,得重新計算該季度之團隊有效業績及獎勵分配結果。
第三十三條 產品套組推廣限制
授權經銷商推廣經銷商產品啟動套組、季度活動套組或其他產品套組時,應以產品內容、產品用途、產品價值、使用方式、銷售展示及合理經營需求作為說明重點,不得以購買套組作為保證獲利、保證回本、保證取得收入、保證升級、保證取得團隊協作獎勵或取得被動收入之宣傳方式。
本制度中所列分潤、獎勵、積分、津貼或收益試算,均僅為制度說明與計算示意,不構成收入承諾、獲利保證、回本保證、投資報酬承諾或任何保證結果。授權經銷商實際可取得之分潤、獎勵、積分或津貼,應以有效銷售成果、團隊達標情形、實際督導服務、退貨退款狀態、冷靜期屆滿及本公司最終結算結果為準。
授權經銷商不得自行製作、散布或使用足以使他人誤認可保證獲利、保證回本、保證升級、保證取得團隊協作獎勵、保證取得輔導津貼或保證取得被動收入之簡報、圖表、話術、社群貼文、影片或其他推廣內容。
如授權經銷商違反本條規定,得依違規處理規則要求限期改善、移除內容、暫停帳號功能、取消相關業績、分潤、積分、獎勵或津貼;情節重大者,得終止其授權經銷商資格。
第三十四條 禁止行為
授權經銷商不得為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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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實、誇大、引人誤解之方式推廣產品、制度、分潤、獎勵、積分、津貼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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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加入本制度即可保證獲利、保證回本、保證升級、保證取得團隊協作獎勵或保證取得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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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醫療效果、治療疾病、改善疾病、替代醫療或其他違反化粧品及廣告相關法令之方式宣傳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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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導、要求或暗示他人為取得資格、升級、分潤、積分、團隊協作獎勵或輔導津貼而進行非必要購買、囤貨或重複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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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頭帳號、借名帳號、重複帳號、虛假交易、刷單、惡意退貨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業績、分潤、獎勵或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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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書面同意擅自變更價格、承諾折扣、承諾贈品、承諾退款條件或對外提出未經授權之商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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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書面同意自稱為本公司員工、代理商、總代理、區域代理、合夥人、代表人或其他足以使第三人誤認其有權代表本公司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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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改、變造、重製、截取或不當使用品牌素材、產品文宣、制度說明、教育訓練內容或其他智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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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本公司、其他經銷商、消費者或合作夥伴之權益、商譽或正常營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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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違反本制度、本公司公告規範、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第三十五條 品牌素材與銷售資訊使用
授權經銷商得於授權範圍內使用本公司提供或核准之品牌素材、產品資訊、制度說明、教育訓練內容、銷售工具及推廣資料。
未經事前書面同意,授權經銷商不得自行修改、變造、重製、截取、誇大、斷章取義或以容易造成誤解之方式使用前述內容。
授權經銷商使用本公司品牌、商標、產品名稱、圖片、影片、文案或其他智慧財產時,應遵守品牌使用規範及相關法令。違反者,得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移除內容、公開更正、取消相關獎勵或終止授權經銷商資格。
第三十六條 非僱傭、非代理及非合夥關係
授權經銷商與本公司之關係,除另有書面約定外,屬獨立合作關係。授權經銷商並非員工、代理人、合夥人、加盟商、受任人、法定代表人或區域代理。
授權經銷商不得代表本公司簽署契約、收受非指定款項、對外承諾條件、處理法律爭議、招募員工、提供保證或作成任何足以使第三人誤認其有權代表本公司之行為。
授權經銷商因其自身銷售、推廣、招攬、宣傳、稅務申報、客戶服務或其他行為所生之法律責任,應由其自行負責。若因授權經銷商違反法令、本制度或公司規範,致本公司受有損害、遭主管機關處分、遭第三人求償或商譽受損,得要求該授權經銷商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資格暫停、降級與終止
授權經銷商如有違反本制度、公告規範、品牌使用規範、銷售規範、法令規定,或有不實宣傳、違規招攬、誘導囤貨、刷單、人頭帳號、冒名使用、惡意退貨、損害公司商譽、侵害消費者權益、侵害其他經銷商權益或其他認定不適合繼續合作之情形,得視情節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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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要求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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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帳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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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分潤、獎勵、積分、津貼或提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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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或回滾相關業績、分潤、獎勵、積分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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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團隊歸屬或獎勵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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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級或取消特定活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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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授權經銷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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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授權經銷商資格終止後,不得繼續使用授權經銷商名義、品牌素材、產品文宣、銷售連結、制度資料或其他足以使第三人誤認其仍具授權資格之內容。
資格終止前已成立但尚未完成結算之訂單、分潤、獎勵、積分、津貼或其他權益,仍應依有效訂單、退貨退款狀態、違規審核結果及結算規則處理。
第三十八條 制度調整與公告
制度內容得依市場狀況、產品策略、營運需求、成本結構、法令要求、系統調整、風險控管或其他實際情況進行修訂、調整、暫停或終止,包括但不限於產品、產品套組、經銷商等級、分潤比例、積分規則、團隊銷售達標獎勵、達標門檻、督導資格、提現規則、退貨回滾規則及其他相關制度內容。
前述調整,得以公告、系統通知、電子文件、書面通知或其他合理方式揭示,並自公告或通知所載生效日起適用。
授權經銷商應自行評估市場經營及銷售風險,不得因制度調整、產品調整、活動變更、制度終止或其他制度內容變動,而主張構成違約、要求退還產品價款、請求損害賠償或主張其他補償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授權經銷商於制度調整生效後,仍繼續使用系統、推廣或銷售產品、參與活動、累積業績、使用積分或申請提現者,視為同意適用調整後之制度內容。
如相關制度調整依法須履行報備、申請、許可或其他法定程序者,應依各銷售地相關法令辦理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未盡事項
本制度未盡事項,依本公司公告之其他規則、會員條款、隱私權政策、退貨退款政策、積分兌換規則、品牌使用規範、銷售管理規範及銷售地相關法令辦理。
本制度任一條款如經主管機關、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認定為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本公司得依法律要求及制度目的修正該條款,使其於合法範圍內達成最接近原制度目的之效果。